四、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破产企业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管理人应当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税收、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认定和税费违法行为处罚手续。 【办理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3.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人民法院备案。 【办理时限】 1.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即时办结。 2.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根据行政处罚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福建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提示】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破产企业,就其逾期申报行为接受处理并补办纳税申报的,可恢复正常状态。对于债务人因此产生的应补缴税(费)款、滞纳金和应缴纳的罚款,由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向管理人申报。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纳税申报办理 【业务概述】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破产企业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如破产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管理人应当代为履行。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对于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税情形新产生的应纳税费,由管理人按照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代为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依法应确认为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的,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时,如约定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负担的,破产企业的法定纳税义务不因任何与买受人的税(费)负担约定而免除,管理人应及时代表破产企业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义务。 管理人应当根据接管的债务人的账簿资料核查其财产状况,并依法按期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福建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电子税务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六、发票及税控设备挂失、补办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接受行政处罚等手续。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4.《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破产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破产企业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发票领用开具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等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款,相关税(费)依法应当确认为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的,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2.税控专用设备。 3.《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款缴纳申报单》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破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4.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 5.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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