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2]11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25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推动我市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2]115号      2012-06-25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推动我市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技术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四)职业技术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职业技术教育企业或学校,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八)企业雇用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企业用于教育事业并取得合法有效捐赠凭证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印花税

  (十一)职业技术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对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拨付经费的职业技术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十四)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十五)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职业技术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工作要求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推进教育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创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一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各单位要对辖区内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企业或学校进行清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及时督促办理;对已办理的,要针对其性质和组织形式,做好税种鉴定,辅导办税事宜。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新闻媒体等场所、载体,采取上门辅导、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企业或学校了解优惠政策内容。三是优化纳税服务。各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告;要采取措施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规范减免税管理。除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年由市局审核确认外,其它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减免税管理规程》(渝地税发[2011]252号)关于备案类减免税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减免,并纳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备案减免的相关资料,由各单位根据减免税项目或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或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强化后续管理手段,定期对职业技术学校减免税事项进行监督核查,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当及时取消税收优惠,并按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缴相应税款。

  (三)定期开展政策执行的评价反馈。为把握职业技术教育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各单位要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职业教育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方式为纸质公文。报送情况及质量将纳入市局综合目标考核。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