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5]104号 2005-06-21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5]26号),通知指出:《河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实施方案中第五项第(一)条第2款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2004年已多征的税款按规定办理退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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