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1999]3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15
摘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计税扣除标准,待省局调查测算,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通知。扣除标准未确定之前,继续执行辽地税个[1998]378号文件有关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9]35号         1999-6-1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计税扣除标准,待省局调查测算,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通知。扣除标准未确定之前,继续执行辽地税个[1998]378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关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保费而取得的无赔款奖励收入,应按此文件规定,按照“其他所得”完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省局关于对保险公司支持驾驶员的“无赔款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辽地税函[1999]19号文件)即行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