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1998]5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减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23
摘要:旅馆业增容费征收范围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馆业增容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97]143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增容费的征收范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减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的通知

青政发[1998]59号       1998-04-2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原征收的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进行调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将我市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由原定10%调减为3%。

  二、旅馆业增容费征收范围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馆业增容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97]143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增容费的征收范围。

  三、旅馆业增容费调减征收比例后,市地税部门应认真做好清理各类旅馆以往年度欠缴增容费的工作。对拖欠和拒缴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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