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建筑总公司下属企业欠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黄石市、襄樊市、荆州市、宜昌市、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企业改革脱困和改制重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33号)精神,现就省建筑总公司下属企业欠缴税费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省建筑总公司下属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地方税费,按照省政府要求,全部转增为国有资本金,不再追缴。 二、对省建筑总公司下属企业在完成改制的过程中(2006年3月25日前)形成的欠缴税费暂缓征缴。 附件:省建筑总公司下属公司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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