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18
摘要:该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时,相关主体在贵州省办理报告、纳税申报事宜。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申请人)依法、合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梳理编写《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供纳税人参考,若后续出台新文件,以最新规定为准。

  该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时,相关主体在贵州省办理报告、纳税申报事宜。

  第一章 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含义

  本指南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二)股权转让的情形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履行扣缴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办理申报时点

  股权转让所得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五)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详细规定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章 办理方式

  (一)事项报告

  1.扣缴义务人事先报告

  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信息查询方式:被投资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中可查看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2.被投资企业报告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模块采集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也可携带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报送。

  (二)纳税申报

  1.办理路径

  (1)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

  ①扣缴义务人与被投资企业为同一税务机关所辖的,可通过本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具体路径: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选择左侧菜单栏【分类所得申报】-选择【财产转让所得】-进入【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界面后点击【添加】办理申报。

  或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所得申报。

  ②扣缴义务人为自然人或与被投资企业不为同一税务机关所辖的,可通过被投资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填列附表《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注意点选“被投资企业申报”。

  或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所得申报。

  ③纳税人拒绝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2)纳税人自行办理申报

  ①纳税人在无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情形下,可自行携带相关资料前往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所得申报,或通过被投资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填列附表《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注意点选“被投资企业申报”。后期将增加其他路径,届时将及时告知。

  ②纳税人自行申报时,需准确选择自行申报情形。

  2.报送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填报说明

(表样)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实际情况填写。重点注意扣缴申报时,准确区分是被投资企业申报还是扣缴义务人申报,勿混淆。

  (2)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3)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额):填写公司章程记载的注册资本。

  (4)股权变动时间:填写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按照孰先原则填写: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间 2.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时间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时间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时间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时间 6.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时间 7.以股权抵偿债务时间 8.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时间。

  (5)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 根据股权变动时间前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填写。 =(6)+(7)+(8)+(9)+(10)+(11)

  (6)实收资本: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7)资本公积: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8)盈余公积: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9)未分配利润: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10)其他:按照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外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填写。

  (11)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账面净值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的,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12)出让方(纳税人)姓名:根据转让方身份证件填写。

  (13)出让方身份证号码(纳税识别号):根据转让方身份证件填写。

  (14)转让合同编号:填写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合同编号。如纳税人转让合同无编号,建议以“企业简称+股权转让时间+两位序号。

  (15)股权转让份额: 单位为“股”,仅支持数字填写,份额需大于0。

  (16)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权比例(比重,%):转让股权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认缴比例)。注意单位为%,填写数值范围0-100。

  (17)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价格: 根据合同约定填列。

  (18)股权原值:填写按规定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注意:若转让方存在认缴未缴注册资本,股权原值为转让部分的实缴金额,应关注转让合同中是否约定后续出资义务、转让股权中包含的实缴额度。

  (19)相关合理税费:填写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直接相关税费,如印花税。

  (20)是否分期/递延纳税:是指本次转让的股权是否享受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的分期纳税优惠政策,或是否享受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清册】或【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清册】功能模块,可查看是否备案。

  (21)备案编号:填写办理分期或递延纳税备案手续后,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备案编号。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清册】或【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清册】功能模块可查询备案编号。

  (22)受让方(扣缴义务人)类型:自然人或者组织 。

  (23)受让方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为组织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号。

  (24)受让方名称:填写股权受让方的自然人姓名或组织名称。

  (25)与股权出让方关系:直系亲属或者非直系亲属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