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税[2024]3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1-17
摘要:对承担部分国家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年承担部分国家储备业务收储数量(含年初库存)占本单位年该类商品收储总量50%以上,且储存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收储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24]3号             2024-01-1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

  在《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内的储备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2024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子免征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4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