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4]45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1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64号),电力企业之间的互供电量不能互抵。如果实行电量互抵,只按互抵后电量、电价计算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实质是少计销售收入,漏征了国家税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4]457号              2004-11-18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政府办公厅:

  接贵厅转来《关于水府庙等9个库区围堤内排渍电排运行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我局就其中的涉税问题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64号),电力企业之间的互供电量不能互抵。如果实行电量互抵,只按互抵后电量、电价计算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实质是少计销售收入,漏征了国家税收。因此,对省电力公司无偿供给库区的排渍用电,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水府庙等9个库区抵给省电力公司的上网电力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作销售、税收处理,省电力公司可据此计提进项税额。因价差产生的税收差额应照章征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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