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04]198号 民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11-16
摘要: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 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      2004-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件发至全军师以上单位卫生部门)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四、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