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双创税惠多 适用政策有讲究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1-12
摘要:国家在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些政策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还有一些政策鼓励的对象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人等,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了间接支持。

  2021年全国双创周近日落下帷幕。本届双创周以“高质量创新创造高水平创业就业”为主题,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同步展开。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要推动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

  实际上,国家在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些政策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还有一些政策鼓励的对象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人等,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了间接支持。无论是哪种优惠政策,相关纳税人在适用过程中都应注意细节问题,确保更加准确顺畅地享受优惠。

  创办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应优惠注意扣减限额

  《意见》指出,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大学生如果创办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该政策优惠,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适用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在适用该政策时,须在限额内严格按照“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的顺序进行扣减,也就是说,只有前一顺序的税种扣减完了,才能扣减后一顺序的税种。此外,如果大学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那么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月数计算其减免税限额,具体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举例来说,陈先生2021年大学毕业后申领了《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于当年10月在北京设立个体工商户甲,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北京市减免限额执行上浮20%的最高标准,为14400元。2021年10月~12月,甲商户实际经营时间为3个月,那么可以减免的限额为14400÷12×3=3600元。假设甲商户按季纳税,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为50万元,原本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00×1%=5000元,而其享受该优惠的减免限额为3600元,可以在增值税中全部扣减,则甲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3600=1400元。

  除了上述优惠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等政策规定,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如果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以免征增值税;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还可以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了个体工商户外,大学生如果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比如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各地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六税两费”。

  孵化器等纳税人:注意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意见》提出,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发展,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

  大学生创新创业不仅可以直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而且可以获得税收的“间接支持”——国家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也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促使其更好地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相关纳税人需要注意,要想享受该政策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优惠,首先需要经过科技、教育部门认定。如果在该政策执行期前已经认定的,可以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在政策执行后认定的,应当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优惠。其次,在适用该政策优惠过程中,相关纳税人需要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此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该政策优惠,不过应当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资料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举例来说,乙科技企业孵化器于2020年1月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那么乙企业应自2020年2月起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增值税优惠。在享受优惠期间,乙企业应分别核算孵化服务与其他业务收入。同时乙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查验。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70%进行抵扣

  《意见》提出,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财政政策作用,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

  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国家也出台了针对性税收政策,可以鼓励其更好地投资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具体适用该政策时,相关纳税人应注意,投资客体需要满足从业人数、学历构成、资产总额、销售收入、设立时间、研发费用支出比例等条件;而投资主体也需要符合投资比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定投资额时,应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此外,享受该政策优惠的投资方式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举例来说,大学生小杨创办了B科技公司,2018年5月,A创投企业向B科技公司投资20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均满足相关条件。2020年,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元。从2018年5月到2020年5月,投资满2年,因此,A公司计算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投资B公司2000万元的70%,即1400万元。这样一来,A公司20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5000-1400)×25%=900(万元)。

  假设A创投公司和张三个人成立了有限合伙创投企业F,双方各出资50%。2018年5月,F企业向初创科技型企业M投资5000万元。2020年,A公司和张三各自从合伙企业F公司分回收益1000万元。那么A公司可抵扣的金额为5000×50%×70%=1750(万元),若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750万元,则差额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同理,张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能够以1750万元抵扣其从F企业分回的经营所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艳春 朱紫微 王全新(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


大学生自主创业享专属优惠:对号入座根据实际填写申报表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其中第五条提出,推动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财税扶持政策。目前,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等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限额扣减优惠政策。在实务中,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笔者咨询较多的问题是,享受税费优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具体该怎么填?其实,只要理顺享受优惠的逻辑,对照自身情形“对号入座”即可。

  案例:大学生自主创业

  大学生孙某2020年7月毕业,自谋职业,申领了《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在甲省乙县的县城沿街门店从事个体餐饮服务。当月,领取营业执照并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7月~12月已享受自主创业增值税扣减优惠政策。为便于问题分析,现以孙某2021年经营活动为例,并假设2021年,孙某的销售业务全部集中在2021年第四季度,且无预缴增值税事项,除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外,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事项。已知当地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政策规定:可享受系列税费优惠

  22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甲省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按14400元限额扣减相关税费。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孙某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22号文件和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

  实务分析:区分不同情形适用政策

  假设孙某2021年增值税应纳税额为X元,已知当地可扣减税费限额P=14400元。孙某应区分不同情形,扣减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情形一:X>P。假设增值税应纳税额X=15000元,此时,可扣减税费限额P=14400元,应纳增值税15000-14400=600(元)。依据22号文件和13号文件的规定,孙某应纳附加税费15000×(5%+3%+2%)=1500(元),实际应申报缴纳1500×50%=750(元)。

  情形二:X=P。这种情形下,孙某增值税应纳税额X=14400元,应缴纳附加税费=14400×(5%+3%+2%)=1440(元),合计应纳税费=14400+1440=15840(元)。按照22号文件和13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孙某应首先扣减增值税14400元。由于应扣减增值税额与可扣减税费限额相等,因此,孙某实际无须缴纳增值税,其应纳附加税费为1440元,实际应申报缴纳1440×50%=720(元)。

  情形三:X

  情形四:P≥1.1X。孙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纳税额=X(1+10%)=1.1X。此时,孙某的可扣减税费限额P=14400元,大于等于应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之和。也就是说,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后,孙某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金额为0,未扣减的余额部分可继续用于扣减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结合实际情况填列申报表

  对自主创业大学生来说,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在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等申报表时,需要对照自身情形,填对栏次及金额。

  假设孙某2021年第四季度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5000元,当地可扣减税费限额为每年14400元。此时,孙某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5000×(1+5%+3%+2%)=16500(元),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后,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600元,附加税费为750元。

  填报时,孙某应在第2列第1栏“增值税税额”栏次,填写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的相应数据。具体来说,“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5000-14400=600(元)。按附列资料(二)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600+14400=15000(元)。第4列“本期应纳税(费)额”依次为城市维护建设税750元(15000×5%)、教育费附加450元(15000×3%)、地方教育附加300元(15000×2%),合计1500元。另外,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第7列“减征比例”栏次均填列50%,第8列“减征额”对应项目应分别填报金额375元、225元和150元,合计750元。“本期应补税费额”将自动得出750元(1500-750)。

  应注意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实际享受增值税抵减优惠时,应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具体填报时,孙某应选择减税性质代码01013611,第2栏次“本期发生额”填写14400元。系统将自动导入“本期应抵减税额”14400元、“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4400元,并计算得出“期末余额”为0。笔者提示,纳税人应关注所在区域的具体规定和电子税务局的填报要求,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汇俊 朱恭平(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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