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28
摘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积极推广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规范使用各类纸质税收票证,严格控制使用手工税收票证。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地税机关向上级地税机关领取税收票证时,应当点清份(包)数。基层地税机关和用票人领取税收票证时,应当核对票号,点清份(枚)数、查看有无印制质量不合格、缺号、跳号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和用票人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盘点。用票人按日清点税收票证,基层地税机关按月对用票人结存的税收票证进行清点,旗县级地税机关按季对基层地税机关和用票人结存的税收票证进行清点。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或所属地税机关。

  第二十八条 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统一使用红色油墨。

  第二十九条 纸质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在税收票证上已打印填票人姓名的,可不加盖填票人名章。

  第三十条 税收票证使用要按顺序填开,先领先用,不得跳号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全份作废,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并由开票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重新开具税收票证的,还应当在作废税收票证上注明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与正常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对于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单份税收票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时,一般不得使用手工税收票证,确实需要使用的,应当向盟市局提出书面申请,载明理由,经盟市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基层地税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委托代征单位和代扣代收单位使用电脑打印税收票证并报送纳税人电子明细信息。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税,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应按下列方式开具:

  横向联网POS机刷卡电子缴税的纳税人需要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应当场开具;

  横向联网其他方式电子缴税的纳税人需要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应当持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征收机关申请开具,征收机关核实税收征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后予以开具。

  第三十四条 使用税库银联网征收印花税,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后,应当持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到征收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同时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上注明已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字样。

  第三十五条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情形需要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应按下列方式开具:

  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所持凭证或证明其完税的其他材料与其在税务机关留存的缴税记录核对一致后,予以开具,并将凭证复印件与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存根联一起留存归档。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开具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七条 用票人向基层地税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税收票证时,应当持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作废的税收票证和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办理;结报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还应持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税收完税证明时,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对已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存根联加强复审,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第三十八条 基层地税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旗县级地税机关票证管理人员缴销税收票证时,应当持已开具税收票证的报查联、作废的税收票证和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办理,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单》。

  第三十九条 税收票证应按照征收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每本不超过200份,定期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会计凭证的装订内容依次为:国库月对账单、日对账单、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四联、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税库银电子缴税明细清单;已开具的收取现金税款的税收票证应当与相应的汇解凭证一并装订,内容依次为:税收票款结报单、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五联、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第二联或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或印花税销售凭证第二联。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装订内容依次为:结报单、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第二联。

  第四十条 办理收取现金税款的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征收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与相应的汇解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对于手工填写的税收票证,必须逐份、逐笔检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