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2014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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