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05]22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溪鲍家矿业有限公司开采“银铅锌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20
摘要:在开采过程中就能分离出来或者在采矿环节只进行简单的物理加工(如选矿)就能分离出来的伴生矿,分别不同的矿产品按不同的税额征收资源税;未分别核算不同矿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溪鲍家矿业有限公司开采“银铅锌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赣地税函[2005]220号      2005-10-20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贵溪鲍家矿业有限公司开采“银铅锌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鹰地税发[2005]101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矿的认定,以省地矿部门出具的《勘探报告》为依据。

  二、伴生矿适用税额视以下两种情况来确定:

  (1)在开采过程中就能分离出来或者在采矿环节只进行简单的物理加工(如选矿)就能分离出来的伴生矿,分别不同的矿产品按不同的税额征收资源税;未分别核算不同矿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2)对需要进行深加工和化学分解才能分离出来的伴生矿一律视同矿产品征税,即根据开采出来的原矿确定适用税额。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