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加工企业自行建造的加工设备是否可以加速折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7-05-13
摘要:编者按: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近日有不少老师在咨询饲料生产企业购置固定自产能否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现写一小文与大家探讨。

      编者按: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近日有不少老师在咨询饲料生产企业购置固定自产能否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现写一小文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江苏吉祥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7年5月12日外购饲料加工设备,发票注明金额98.98万元,请问该设备可否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税务分析

 

       (一)饲料加工行业属于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的“四大”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二条规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饲料加工企业属于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的132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

 

       1. 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共划分了16个行业。

 

       比如工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比如零售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结:工信部划分的小微企业是以营业收入和(或)从业人员(如工业、零售业)、营业收入和(或)资产总额(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从业人员和(或)资产总额(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标准划分的。

 

       2.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结: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是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划分。

 

       3.增值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小结: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是以月销售额为标准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以上规定,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江苏吉祥饲料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日外购饲料加工设备,发票注明金额98.98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的规定,吉祥公司2017年外购的饲料加工设备发票注明金额98.98万元,因其价值在100万元以内,则可以在2015年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吉祥公司外购价值98万元的饲料加工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都应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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