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4]5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21
摘要: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期限延期至2004年9月15日。外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自查自纠期限内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4]59号        2004-6-2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的文件精神,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加强涉外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工作。

  二、组织开展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的欠税清理工作。

  1、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欠税清理要一并进行。

  2、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期限延期至2004年9月15日。外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自查自纠期限内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在自查自纠期限内仍不主动补税的,对其长期瞒报、虚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3、欠税清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底上报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