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外发[1998]17号 1998-06-11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新办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同时,从1999年1月1日起,对老三资企业也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在这种形势下,为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适当下放出口退税审批管理权限,现对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石家庄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仍由省局审批:其他省辖市国税涉外分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也由省局审批;其他省辖市所辖县(市]、区国税涉外分局(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由各市国税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此前已由省局审批的,不再作调整。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手续、各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的内容、使用的印章、应负的责任等,仍按冀国税发[1997]7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个别地方印章不规范的应规范,要按文件要求的尺寸立即刻制。 三、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市要严格把关,一旦发现情况,立即向省局反馈,坚决防止出口骗税事件的发生。省局为加强监督,随时下去检查。 四、“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由省局审批的,使用附表1;由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的,使用附表2.请各地按样表自行印制。计算机打制的申报表也按此精神办理。 五、建立出口退税进度快报制度。各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每季终了后5日内将出口退税进度情况填入附表3、4报省局涉外处,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进度及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各市要将所审批出口退税企业的名称、退税金额填入附表5、6,并将企业出口的产品名称填入备注栏,按月汇总,上半年于7月31日前,下半年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局涉外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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