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闽税政三字第1150号 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12-05
摘要: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监狱的管教或生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监狱内部的生产经营用地,在一九九一年底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9]闽税政三字第1150号        1989-12-05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三条对监狱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监狱的管教或生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监狱内部的生产经营用地,在一九九一年底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福建省税务局

1989年12月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