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07]8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25
摘要:全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政发[2007]80号      2007-09-25

  税屋提示——依据甘政发[2017]7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在新的《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订出台前,执行暂定税额标准(见附件)。

  三、暂定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4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定税额标准表.doc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