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6]7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29
摘要:对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律打印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原税务登记号码打印在副本上,并填写在税务登记表上;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律打印新的纳税人识别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78号               1996-04-2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和《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6]131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单位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的统一代码,个体工商户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时间安排: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4月至5月为准备宣传阶段;6月1日至9月20日为换证阶段,9月20日至10月5日为扫尾总结阶段。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换(核)发对象及范围: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范围

  1.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单位,持取得的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单位;

  3.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持居民身份证,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范围

  1.对从事生产、经营,实行非独立核算,本市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户,一律换(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经营期限”一栏须与临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一致,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超过“经营期限”自动作废,纳税人不再办理注销登记,由各分局自行注销,在“税务登记户数季度报告表”中也不再进行统计;

  (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本市税务主管机关认定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四、本市颁发统一代码证书的部门

  1.凡由各区、县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由各区、县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办公室)颁发;

  2.凡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3.凡由国家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代码管理中心)颁发,其中,单位名称中带“北京”字头的,统一代码证书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4.外省市驻京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统一代码证书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五、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1.对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律打印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原税务登记号码打印在副本上,并填写在税务登记表上;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律打印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同时发放原15位税务登记号码打印在副本上,并填写在税务登记表上。原15位税务登记号码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自199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

  2.副本原则上随登记证核发一证一副本,但个别确属业务需要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加发副本,但要严格掌握数量;

  3.“税务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样式附后);

  4.为及时掌握全市换证进度,各区、县国税局请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征管处;

  5.各区、县国税局于1996年10月5日以前,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汇总数)书面报送市局征管处;

  六、此次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因此,各区、县国税局要对换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加强税源户的管理,并按通知要求立即做好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市局将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及《北京税务》杂志上发布通告,并统一印制公告下发各区、县国税局予以张贴,各区、县国税局根据需要,也可将公告印成单页发送纳税人,总之,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意义和换证的手续及有关规章制度,争取区、县政府的支持,并加强有关部门的配合,有条件的区、县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区、县国税局商地税、技术监督局可以合署办公;

  八、新的统一代码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技术处理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办法,另行通知。

  九、登记证、副本、皮、框只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另行通知。

  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具体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将另行下文明确。

  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

  1.国税发[199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2.国税函[1996]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3.税务登记表(略)

  4.各区、县技术监督局一览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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