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发[2003]19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11
摘要:各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所得税。附征所得税的征收率一般应不低于1%,具体浮动比例由各市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年终进行清算。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190号      2003-10-11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明确职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召开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同时要做好对内对外的宣传、培训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2003年10月31日前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已经购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及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全部予以收缴,并办理有关手续。2003年11月1日起发生的货物运输业务,需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原则上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但对个别业务量较大,且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在未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之前,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在原已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加盖“发票审批专用章”(“发票审批专用章”式样见晋地税征便函[2003]15号)后,暂由纳税人自开。在此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抵扣时,对加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审批专用章”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予以计算抵扣,否则,不予计算抵扣。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所得税。附征所得税的征收率一般应不低于1%,具体浮动比例由各市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年终进行清算。

  四、数据传输模式:原则上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4中模式一实施。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市属各分局可以采用软盘、光盘等介质按时报送同级国税机关,若没有同级国税机关,市(地)地税机关可与市(地)国税机关协商确定报送的国税机关。原则上采取就近报送,同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县(市、区)国税机关收到传递数据后,按时上传省国税局。

  作为数据传输源头的各地方税务局应保证数据文件的内容正确,格式符合总局规定的标准。各地应根据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结果选择数据传递的介质和途径。

  各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同级信息传递时,对于汇总与传递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双方均应有详细记录备查。

  五、各市地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4中规定的数据传输方式与时间做好数据上传工作,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比照县级税务机关执行。

  六、自开票纳税人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通过软盘、光盘等介质将电子信息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数据的定期备份,防止由于计算机病毒、误操作等因素造成数据的丢失。

  八、货物运输业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政部门负责。自开票纳税人由市地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代开票纳税人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市属各分局认定。

  地税系统数据采集和传递工作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市属各分局的征管部门负责。对涉及的各种表、证、章、单的印制发放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和汇总按照上述分工办理。请各市地及时统计,并于11月5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处室。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由地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

  九、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录入软件前,各市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各级税务机关《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的培训工作。

  十、区县级地税机关对2003年11月1日起企业自开的运输业发票和地税机关代开的运输业发票须在12月20日前补采完毕;区县级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申请抵扣的2003年11月1日起企业自开的运输业发票和地税机关代开的运输业发票须在2003年12月20日前补采完毕。

  十一、省国税局FTP地址为(70.16.16.44),用户名hwys,口令hwys。上传目录为金税工程\货物运输发票数据上传\当前月份。

  十二、各市地国地税机关将组织落实、宣传培训、发票信息采集交换、抵扣信息采集、数据传输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于2003年12月22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附件: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doc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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