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02]9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30
摘要:凡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应凭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仍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2]90号             2002-10-3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四、”内容, 附件1.2.3.4废止。
  3.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第四项内容及附件1.2.3.4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精神,加强发票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现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应凭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仍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发票式样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设计(票样附后),并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其他相关发票。

  四、[条款废止]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使用。原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财政收费票据应即停止,并由医疗机构到相应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注销手续。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信息互通和业务衔接工作,防止出现财政、税务两部门双重供票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抓紧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按本通知要求规范管理,确保税收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附件:

  1.[附件废止]河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式样(微机)(略)

  2.[附件废止]河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式样(手工)(略)

  3.[附件废止]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式样(微机)(略)

  4.[附件废止]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式样(手工)(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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