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的特定途径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13
摘要:公益性捐赠的特定途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

公益性捐赠的特定途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才能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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