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户执法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28
摘要: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应按总局和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的规定向纳税人出具相关文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纳税评估应向纳税人出具调查(核查)结论文书;大企业税务审计应向纳税人出具风险提示、审计结论;日常检查进户执法事项须出具相关结论文书。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户执法政策的公告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熟悉我局进户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进户执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户执法的定义

  进户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二、进户执法主体和事项

  进户执法主体主要包括省地税局(各部门)、各市县区地税局及下属分局,各稽查局。

  省地税局的进户执法事项包括大企业税务审计、发票核查、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等工作。

  各市县区地税局的进户执法事项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纳税评估、税收专项清理、大企业税务审计、清理漏征漏管户、发票核查、反避税调查、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或审阅、调取纳税人账册凭证报表等工作。

  稽查局的进户执法事项包括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查处、常规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企业检查、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上级或其它部门交转办的税务稽查事项。

  三、进户执法程序和相关文书

  (一)所有进户执法事项均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或执法证),向纳税人告知进户执法的具体事项。未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进户执法。

  (二)稽查案件应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向纳税人出具相关税务处理文书。稽查局办理的核查事项必要时应向纳税人出具调查(审计)结论。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应按总局和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的规定向纳税人出具相关文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纳税评估应向纳税人出具调查(核查)结论文书;大企业税务审计应向纳税人出具风险提示、审计结论;日常检查进户执法事项须出具相关结论文书。

  四、进户执法统筹协调和计划管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的进户执法事项由省地税局协调小组统筹,对同一纳税人进户执法每年不超过一次,上级交办、专案、检举案件和其它涉案线索延伸检查不受此限。其它进户执法事项由市县区协调小组按本通知的要求统筹规范管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进户。

  与税务机关签订税务遵从协议和经省国、地税局联合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除上级交办、专案、检举案件和其它涉案线索延伸检查外,在规定期限内不安排检查。

  五、进户执法统筹的原则

  进户执法事项如涉及交叉管辖或多个计划的,采用合并、同时下户、优先等方法方式合理安排进户执法事项,如不能采用以上方式的,按先报先查的原则安排。

  合并是指对一个纳税人的多个进户执法计划整合为一个,统一实施、结果共享的工作方式。税务稽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可合并由稽查局统一检查,检查结束后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同时下户是指针对一个纳税人的多个进户执法计划,采用只发一个检查通知书,多个执法工作小组同时进户、独立工作、同时结束的工作方式。

  优先是指多个进户执法计划,不能合并、同时下户的,按重要性原则和风险大小原则排序后安排,但一年只能检查一项,其它的进户计划顺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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