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全文废止] 财地[1992]63号 1992-06-0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收入的划分。分税制体制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 (一)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专项调节税,外资、合资海洋石油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中央基建贷款归还本息收入,中央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央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债务收入以及其他应属于中央的收入(详见附表)。 改变原来石油部、原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部分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的办法,将其并入一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实行新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办法。 (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农林特产税,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地方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地方基建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盐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详见附表)。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分享比例分为两档,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央和地方“二八”分享,其他地区一律实行“五五”分享。 二、支出的划分。 (一)中央财政支出: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支援农业支出,国防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人民防空经费,对外援助支出,外交支出,以及中央级的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中央负担的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详见附表)。 (二)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地方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详见附表)。 (三)由中央掌管的专项支出: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粮油加价款等,这些支出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案拨款,不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三、对试点地区,按照上述划定的收支范围进行计算。凡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大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一律按5%的比例递增包干上解;凡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小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四、基数的确定。各地区的收支基数,以1989年的决算数为基础,在进行必要的因素调整后加以确定。 五、原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和专项收入,继续执行现行办法。 (一)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包括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保险公司上交收入,以及列收列支的专款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电力建设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下放港口以 港养港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等),这些收入不列入“分税制”体制范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三)为了控制烟酒的盲目发展,把卷烟和酒的产品税分成办法,由现行的环比增长分成办法改为定比增长分成办法,增长分成比例不变。定比的基数按1991年实际征收额来核定。 六、关于金库收入的报解。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直接交入中央金库,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直接交入地方金库,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由税务部门用专用缴款书分别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缴款书格式另行下达。不列入包干范围的收入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按“分税制”体制办法计算,有上解任务的地区应递增上解中央的数额,在每月底前按月平均数交入中央金库,中央补助地方的数额,也由中央按月拨付。 七、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各部门不要干涉有关地方财政的收支事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同意,不准擅自开减收增支的口子。经济改革将继续深入发展,对财政收支都会有所影响,除国务院有特殊规定者外,收支基数一律不作调整。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五日 附录—— 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 财政体制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包括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和财政转移支付等基本要素。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改革初期的包干体制以及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两个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相继实施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等措施,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要求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框架初步形成(见表5.1和表5.2)。 表5.1 现行中央地方支出责任划分
表5.2 现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
财力集中与分散是处理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难点。通过实施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央财政集中了部分收入,主要包括消费税、增值税收入的75%和所得税收入的60%,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上升。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68518.3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5915.71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2.4%,比1993年提高30.4个百分点,主要用于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地方本级收入32602.59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7.6%,比1993年下降30.4个百分点。 需要说明的是,中央本级收入并不完全用于中央本级自身的支出,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用于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形成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并由地方安排财政支出。如,2009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8563.79亿元,比上年增长29.6%。其中,税收返还4886.7亿元,增长46.5%;一般性转移支付11317.2亿元,增长11%,主要用于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差距,中西部地区在其中所占比例约90%;专项转移支付12359.89亿元,增长45.2%,主要用于体现中央政策意图、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项目,资金分配也考虑了地区间财力差异,中西部在其中所占比例为83%。因此,最终形成的全国财政支出中,中央本级支出为15255.79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20%;地方本级支出为61044.14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80%。从资金来源看,地方财政支出中平均有38.8%的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其中中西部地区财政支出平均6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同时,我国目前中央财政集中收入比例尚未达到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设定的60%的目标,在国际上也是偏低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8)中的有关数据计算,2007年,全球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单一制国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60%以上,如英国、法国、西班牙,分别为91.1%、84.9%和69.1%。在实行联邦制的澳大利亚、德国、美国,这一比重依次为73.9%、65.3%、56.7%。在俄罗斯和南非,这一比重分别为65.9%、86.5%。 我国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其中,既有东、中、西部地区横向上的发展不均衡,也存在省、市、县级纵向上的发展不均衡和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均衡。在统一的税制和财政体制下,各地本级税收收入差异大,客观上加大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难度。因此,既要合理增加地方自有财力,又要适当由中央政府集中一部分财力,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中央保持一定的财力集中度,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能力、调节地区收入分配,推动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这既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又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现行财政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央政府仅与省级政府进行收支划分和转移支付等体制安排,省以下财政体制由各地省级政府在中央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都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划分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并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同时,不断探索创新财政管理方式,24个省份实施了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约2.8万个乡镇实施了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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