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免征、减征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0-20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 重点掌握有比例、有限额的 ) 可以分为 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重点掌握有比例、有限额的

可以分为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免征、减征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详细汇总)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

A.海水养殖

B.内陆养殖

C.香料种植

D.家禽饲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项目;(2)选项D:为免税项目。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解释1】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而非“获利年度”“成立年度”。

【解释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例题·判断题】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案】×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增】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免征、减征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详细汇总)

【解释】是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增加:或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案例】甲公司(境内居民企业)2009年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利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900万元,与该项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为3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为6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900万 300万(成本、费用)

所得600万 500万免

100万减半

企业所得税=(900-300-500)×25%×50%=12.50(万元)。

【解释1】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释2】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解释3】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释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6条,核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解释1】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解释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高新技术企业国内国外所得通用15%的优惠税率)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