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2018]19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30
摘要: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税[2018]19号        2018-11-30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作

  各区(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掌握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

  二、确认条件

  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不含第六条、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要求。

  三、优化程序

  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扣除资格情况表》)。青岛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根据其填列材料、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联合公布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将原分头提报民政、税务和财政的《扣除资格情况表》,调整为只提报给民政部门一次,提报方式可选择报送或者邮寄,由政府部门“代跑腿”,实现“一次办好”。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可在青岛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官网下载《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并按照新申请登记成立或以前年度登记设立的要求,据实填报《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区(市)民政部门,区(市)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加盖公章,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市民政部门。

  (三)市民政部门对收集到的《扣除资格情况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一并转送市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转送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官网进行公告。

  四、时间安排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每年组织两次。

  社会组织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上半年为4月30日前,下半年为11月30日前。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时间:上半年5月底前,下半年12月底前。

  五、其他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对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确认机关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过程中,要精准服务,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政策宣传到位。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青财税[2016]0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2.doc

  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2.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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