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9]33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28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发生的运输费用,工业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已验收入库(应税劳务已实际发生)、商业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劳务)应付货款已经支付并且支付完运输费用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国税发[1999]332号              1999-11-28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第六条第八款“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第十一款“购销出口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条款废止。
  2.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四条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执行增值税政策,有效堵塞运费进项税额抵扣的漏洞,进一步规范运费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打击虚报运费抵扣的偷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现行增值税有关法规,现对加强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是指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中“运费金额”具体为:

  (一)铁路运费金额是指国有铁路“货票”上的运行运费、发到运费和“云南省铁路自备车货运专用发票”上的运费、“云南省其它服务专用发票”上的广大运费、“云南省昆玉铁路专用发票”上的地铁运费、临管期间南昆铁路“货票”上的南昆(昆、柳)费;

  (二)民用航空运费金额是指“航空货运单”和“国际航空货运单”上的航空运费、地面运费;

  (三)[条款废止]公路运费金额是指“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上的运费;

  (四)[条款废止]水路运费金额是指“水路运输统一发票”上的运费。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和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包括个体运输户)开具的套印税务部门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取得由承运单位或个体运输户委托地税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可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发生的运输费用,工业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已验收入库(应税劳务已实际发生)、商业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劳务)应付货款已经支付并且支付完运输费用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发生的(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运输费用应在支付完运输费用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的抵扣联(或统计联)要妥善保存,并按抵扣税款的顺序按月按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装订成册,同时在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所购(销)货物发票号码及支付款项(商业企业)或货物验收入库(工业企业)的会计凭证号码。购(销)货物发票是指购(销)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开具或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所规定的发票,即购(销)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开具或取得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该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运费结算单据上的项目填写不齐全或超面额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运费发票的填写项目与所购(销)货物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不相符的;

  (三)所支付运费的收款单位与运费结算单据上的承运单位不一致的(符合“代垫运费”条件的运费除外);

  (四)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

  (五)支付运费尚未付清款项或尚未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

  (六)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费含有货物价款的;

  (七)购销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支付的运输费用;

  (八)[条款废止]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九)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十一)[条款废止]购销出口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十二)由其他单位及个人代开(非承运人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地税部门代开的除外);

  (十三)其他与购(销)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无关而支付的运输费用;

  七、纳税人多申报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造成少申报纳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按偷税处罚。

  八、本通知从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