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务检查证”的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外发[1995]59号 1995-08-17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新的涉外税务检查证已于8月1日起开始使用,为做好检查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旧版涉外税务检查证(棕色封皮)已停止使用,以前发放到各市、地的涉外税检查证,由各市、地国税局负责收回、销毁。 二、涉外税务检查证是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人员在进行涉外税收检查时的凭证,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三、涉外税收人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涉外税务检查证,否则,企业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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