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3]137号 2003-11-3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局制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贯彻到一线征收单位。 二、密切协作、明确责任。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货运业的发票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三、加强发票管理。在总局新票样未下发前,地税部门暂使用原货物运输发票。新的货物运输发票的式样、印制、开具、管理等由省地税局另行发文通知。 四、切实加强信息传输。货物运输发票的信息传输目前暂时采用县级国税局、地税局同级传输模式(按《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第二条“数据传输的模式一”执行)。 五、建立信息传递制度。为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县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按总局文件规定,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20日前,按《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清单》(详见附表)要求进行填写,同时将数据磁盘交县级国税局信息中心,并负责信息传输工作;对传递的信息数据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贻误信息传递工作。 各县(市、区)级国税局通过广域网采用FTP方式向省国税局传递信息(省国税局接收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FTP服务器地址为:91.16.16.21信息中心货物运输发票目录下的对应的同级子目录国税信息地税信息),具体文件名及存放方式待相关软件下发后再另行通知。 市、州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的信息传递暂由市、州国税局指定所在地的一个县级国税局负责接收和上传,并告之同级市、州地税局。 六、切实做好内外业务培训工作。为确保数据采集的真实有效,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干部学习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办法,提高干部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与此同时,做好企业办税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税 屋附件: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清单(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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