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5]36号 2005-03-1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总机构与下属企业均在我省的,总机构管理费审批权限仍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闽地税发〔2004〕30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总机构与下属企业在同一个县的,由县局审批;在同一设区市内跨县的,由设区市局审批;跨设区市的,由省局审批。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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