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331号 2005-12-2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2005-11-15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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