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7]11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06
摘要: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并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的税务师中介机构,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7]113号            2007-4-6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税务机关要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经研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并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的税务师中介机构,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二、清算鉴证工作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文件的规定,开展鉴证工作:

  (一)审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收入

  (二)审核扣除项目金额

  接受委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向委托方索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和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确认增值额

  (四)计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项目的鉴证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的,应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附后)。

  四、法律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时,应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出具《鉴证报告》,并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承认其鉴证作用。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五、税务师中介机构的培训

  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土地增值税业务培训工作由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附件:《土地增值税项目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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