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开征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25
摘要: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减免所得额、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税收优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开征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 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13年04月30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gxds@gxds.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优惠管理包括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审核确认、监督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减免所得额、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税收优惠。

  第四条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以下简称事后备案)两种。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计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六条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先取得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后,再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

  第七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决定停止或同意其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因法律形式发生变化或发生重组业务等涉及变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向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提出审批或备案申请。

  第八条 税收优惠的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凡纳税人报送税收优惠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XXX”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对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必须通过本局减免税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后才能做出决定。

  第二章 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税收优惠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一)安置再就业人员企业减免税优惠;

  (二)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三)国务院和税法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明确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附报材料表》(附件1)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当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同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资料清单》(附件3)。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实行一次性审批,但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查,对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