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财农字第50号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3-14
摘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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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

  一、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帐内。

  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专业队(组)、联户承包单位、承包农户,可以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简明、适用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财务管理薄弱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代为记帐、核算。

  (六)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收入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现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总额。

  附注: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向所属单位拨付资金业务的,可增设“拨付所属单位资金”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入银行、信用社的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入银行、信用社的款项总额。

  3.“短期投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2)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各种有价证券,或以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或有关资产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金”科目;出售有价证券或收回实物资产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和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或有关资产科目,按原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购入的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购入股票时,应按照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出售股票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应收款”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村合作经济组织存放在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代管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存放代管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收资金占用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对外短期投资总额。

  4.“应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款项总额。

  5.“内部往来”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的经济往来业务。

  (2)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利润及农户平时上交承包金、提留统筹款时,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直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统筹收入”科目。年终结算出应交未交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统筹收入”科目。

  (4)村合作经济组织年终结算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与农户发生款项往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或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村所属单位和农户设置明细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欠所属单位和农户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项目内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款项”项目内反映。

  6.“库存物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出入库的各种物资及低值易耗品。

  (2)村合作经济组织购买和单位或个人作为投资投入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资本”等科目;领用和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物资的出入库,按实际成本核算。购入物资按购价加运杂费及途中合理损耗等计价。出库物资价格的计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动。清查时出现盘盈时,经审核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出现盘亏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库存物资总额。

  7.“产成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入库的各种农产品。

  (2)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入库的农产品,一般按国家定购价计价,没有定购价的,按该项农产品大宗上市时的市场平均价计价。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销售、支用和分配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经营支出”、“收益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清查时出现盘盈、盘亏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生产的工业产品,完工时只在帐外设置“工业产品登记簿”登记,不通过本科目核算。销售时,除进行登记外,还要在帐内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入库的农产品总额。

  8.“长期投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等。

  (2)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有价证券,或以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和有关资产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金”科目;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或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投资分利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进行股票投资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进行债券投资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债券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4)村合作经济组织以货币资金入股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其股金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年终收到股金分红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退股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对外长期投资总额。

  9.“固定资产”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增减均按原值核算。

  (2)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投资者投入到村合作经济组织旧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及估计折旧数,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资本”科目;幼畜育成转作产畜、役畜时,按市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其他收入”(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累计折旧”(估计的折旧数)科目。

  (3)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可按帐面净值,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按双方协议价记帐,则应将帐面净值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金”科目。

  (4)固定资产转为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残值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清理完毕后,按其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净值)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0.“累计折旧”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可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折旧。提取的办法,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也可以采用分类折旧率或综合折旧率计提。

  (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数额。

  1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和残值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清理完毕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到“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2.“在建工程”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发生购买待安装设备的原价及运输、保险、采购费用,为建筑和安装固定资产及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及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培育经济林木发生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

  (3)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投入,凡属于劳动积累工或义务工,不需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作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金”科目;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4)购建和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实际支出。

  13.“其他资产”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他资产。

  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及发生的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等。

  本科目设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三个二级科目。

  (2)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发生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外转让出售无形资产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转让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时,应结转无形资产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村合作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公积金”科目,不需在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其他资产总额。

  14.“短期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村合作经济组织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在“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核算。

  (2)村合作经济组织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发生短期借款利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短期借款总额。

  15.“应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以上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物资”、“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款项总额。

  16.“应付福利费”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事业的福利费。

  (2)从收益中提取福利费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福利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用于福利设施建设支出,不在本科目中核算。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可用于开支的福利费总额。

  17.“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和偿付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发生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总额。

  18.“资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

  (2)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到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时,新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及发生的运输、保险、安装费等,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旧的固定资产,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及估计折旧数,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以劳务形式投资时,按当地劳务价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其他形式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协议规定投资者收回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

  (3)原生产队积累折股股金及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的股份基金,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总额。

  19.“公积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金。

  (2)从收益中提取公积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积金总额。

  20.“公益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益金。

  (2)从收益中提取公积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其他来源取得公益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益金总额。

  21.“本年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本年度实现的收益。

  (2)年终结转收益时,应将“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统筹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统筹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本年应结转的“经营支出”科目余额及“其他支出”、“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费用”科目。

  (3)年终结转“收益分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2.“收益分配”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收益”两个二级科目。

  (2)村合作经济组织按规定计算应上交税金,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及福利费,发生外来投资分利,进行农户分配等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款”、“公积金”、“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内部往来”等科目。

  (3)年终,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将全年实现的收益总额,自“本年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收益。

  (4)年终结帐后,如发现以前年度收益计算不准确,或有未反映的会计业务,需要调整增加或减少本年收益的,也在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核算。调整增加本年收益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调整减少本年收益时,借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贷记有关科目。

  (5)本科目的余额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收益。

  23.“经营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当年发生的各项经营收入。

  (2)收入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4.“经营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当年发生的各项经营支出,包括各项经营项目直接耗用的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及固定资产修理费、递延资产摊销等。

  (2)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有关科目。

  (3)购入的幼畜及育肥畜以及发生的饲养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购买时,按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饲养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库存物资”等科目。

  (4)年终应将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中应由当年摊销的支出数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在产品的费用,如工业在产品及完工入库尚未销售的工业产品的生产费用、应结转下年的冬小麦费用、在塘存鱼费用、饲养幼畜及育肥畜费用等。

  25.“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农户和承包单位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本科目设置“承包金”、“企业上交利润”两个二级科目。

  (2)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到上交的承包金和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6.“提留统筹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农户按有关规定上交的集体提留及乡(镇)统筹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到农户上交的提留及统筹款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乡(镇)统筹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转应缴未缴的乡(镇)统筹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7.“其他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属于“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提留统筹收入”科目核算的其他收入。如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8.“其他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属于“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如利息支出、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损失、防汛抢险支出、坏帐损失、罚款支出及递延资产摊销等。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产成品”等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9.“管理费用”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各项支出,如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修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

  (2)发生上述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0.“投资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2)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或转让、出售有价证券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及有关资产科目,按原帐面价值,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按实际取得价款和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凭证和帐簿

  (一)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记帐的依据。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金额、填制单位的公章、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记帐凭证也必须填明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借贷方向、金额、日期和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二)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应要求修正和重填。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帐的依据。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据以登记帐簿。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一定时期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帐簿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会计帐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帐。

  现金日记帐和存款日记帐,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帐。总分类帐按照总帐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帐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帐可用订本帐或活页帐;明细分类帐可用活页帐或卡片帐。

  对于不能在日记帐和分类帐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另设备查帐簿进行帐外登记。

  (四)将几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的帐务集中到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记帐、代为核算的地方,必须分单位设置帐簿,分别核算财务收支情况。

  (五)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具体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六)帐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帐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和帐表相符。要按月结帐,结帐前,须将结帐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记入帐簿。

  (七)启用新帐,必须填写帐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帐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四、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会计报表。

  (二)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编制以下会计报表:

  1.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2.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年终应汇总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说明书,按规定时间报农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会计报表的汇总要求和报表的报出时间,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三)月份或季度会计报表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规定。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如下:

  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年末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本表“年初数”应按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栏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加以书面说明。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资产负债表

  村会01表

  编制单位:年度单位:元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收未收的各种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科目年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4)“存货”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各种物资、在产品、产成品等。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物资”、“产成品”、“经营支出”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固定资产”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

  (8)“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9)“无形资产”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资产”科目中的“无形资产”二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0)“递延资产”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尚未摊销的且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其他资产”科目中的“递延资产”二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1)“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资产”科目中的“其他长期资产”二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3)“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14)“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可用于开支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15)“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以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16)“资本”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7)“公积金”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公积金”的年末余额。

  本项目应根据“公积金”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18)“公益金”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公益金”的年末余额。

  本项目应根据“公益金”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19)“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尚未分配的收益。

  本项目应根据“本年收益”科目和“收益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如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情况。村(组)办企业和承包农户的数字不在此列。

  2.本表主要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总收入”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本年度实现的总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统筹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收益分配表

  村会02表

  编制单位:年度单位:元

  (2)“总支出”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本年度的全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年末结转的余额以及“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3)“本年收益”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本年度实现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总收入”和“总支出”项目的差额填列。

  (4)“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上年度收益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收益”数额填列。

  (5)“可分配收益总额”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年末可分配的收益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收益”项目(扣除国家税金)和“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的合计数填列。

  (6)“年末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年末累计未分配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可分配收益总额”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

财政部

1996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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