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房字[2002]126号 广东省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11
摘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以下筒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2]126号           2002-11-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以下筒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今年以来,我省房地产开发投资继续保持较大增值,二手房交易日趋活跃,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住房梯度消费方式逐渐形式,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拉动我省经济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也存在商品房销售增幅明显下降,销售面积与竣工面积增长不同步,存量房地产用地较多,在建商品房规模偏大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性认识,防止出现新的房地产“泡沫”。

  二、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和商品房在建规模。各地、各有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12号)要求,对各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实行省政府审批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计划、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非农建设用地计划提出各地房地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报省政府批准下达。所有房地产开发用地均应纳入计划管理。不得突破计划控制指标。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登记管理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凡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再用土地使用权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核发预售许可证后应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予以注明,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用于办理抵押贷款。

  四、加快落实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各地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切实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条件的市、县,可把住房货币分配资金尽快发放到个人,促进个人购买住房。

  五、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大城镇住房特困户的解困力度。各地要跟踪落实好今年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重点落实项目用地和建设资金,确保各项配套优惠政策及时到位。要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和标准,并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工作结合起来,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4号)精神,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廉租房,切实推进解困工作,确保省政府三年解决现在城镇住房特困户目标的实现。

  城镇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凡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2004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比照房改房规定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过去已征的不退,未征的不予补征。

  六、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的监控,建立土地和房地产市场行情信息发布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使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商品房价格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投资开发,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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