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2]17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筛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嫌疑大户、联查协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18
摘要:总结上报。各地每年年度终了后10天内对本地区全年反避税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送省局。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和作法、存在的问题、措施和建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筛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嫌疑大户、联查协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2]170号            2002-06-18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维护国家权益,服务于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反避税工作,认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嫌疑大户的申报筛选和联查协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筛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嫌疑大户、联查协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6月18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筛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嫌疑大户、联查协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反避税工作,切实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报筛选、避税嫌疑大户联查协查,推行预约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是指省局、各市州、省直管市和重点县(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国际)分局(处、科、股)或主管涉外(国际)税收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企业大户是指年度应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含)或年度销售(经营)收入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并辅导企业在次年四月底之前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为加强对企业大户的监控和跟踪管理,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10天内呈报省局(复印件),并作出有无避税嫌疑的初步分析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是否申请立案,)。

  第六条 采用两级筛选。接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一级筛选,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写出情况说明后,一并报送上级主管税务机关;省局主管税务机关为二级筛选,市州局对县、市局筛选结果确认后连同申报资料一并转报省局;省局每年度筛选2-3户避税嫌疑大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条 实行避税嫌疑大户立案、结案审批制度。审批机关为省局主管税务机关。对立案事项,省局根据申报资料和筛选分析情况在收到资料后30天内,批准或通知下级主管税务机关立案调查。结案审批,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36条规定在20天内予以审批。

  第八条 设立反避税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省局涉外(国际)处处长与相关人员组成。对全省立案的避税嫌疑大户视情况而定,如需要将组织联合调查。已列入全国避税嫌疑大户联查协查的案例调查,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进行。因案情需要,省局适时召开案例分析讨论会,明确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布置联查协查任务。

  第九条 建立资料信息库,实行信息共享。省局设立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价格信息、行业利润率、融资利率等资料库,通过网络与总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实现信息沟通,并与省局重点税源资料模块(库)对接。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反避税调查工作中要作好信息资料搜集整理工作,主要包括国际、国内商品购销、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的交易价格信息,各种行业经营(商品销售)利润率,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融资利率等,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0天内呈报省局(表样附后,企业大户资料随案例上报)。

  第十条 企业大户案例协查。案例协查分为省内协查与全国协查,省内协查由案发地提出,各地配合,省局全面调度;全国协查由省局统一对外联系,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反避税案例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及外地企业避税嫌疑行为,应报告省局并主动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企业大户跟踪管理。对已被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整过的企业,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调整后3年内实施税务跟踪管理。其主要内容:企业投资、增资、减资、经营情况及其变化;纳税申报的变化;关联交易的变化;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估。跟踪管理期内如发现税收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二条 推行预约定价。为节约税务审计成本,对企业大户的关联交易可推行事前或事后预约定价。事前预约定价是指对新办企业关联交易要求事前申报,由企业提出一个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价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关联交易的合理所得或利润率区间;事后预约定价是指对已被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整过的企业以后年度按上述方法进行预约定价。

  第十三条 审计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大户进行反避税调查调整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的工作程序、文书底稿操作使用,并结合案例情况应用《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中的审计方法、技术。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审计程序一户一档、归类进档装订的办法,做到前有目录,后有说明,资料完备,顺序查阅。对已立案调查调整过的案例资料档案要制作为一式两份,一份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存档,一份报省局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应将档案输入微机,加密储存。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反避税调查工作中涉及的企业申报资料、文书、文件、信息等属于秘密级资料,在使用、保存、借调、传送、邮寄中必须依照税法和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总结上报。各地每年年度终了后10天内对本地区全年反避税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送省局。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和作法、存在的问题、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表一:非关联交易信息资料统计报表

  表二:关联交易信息资料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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