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214号 2009-12-0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市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权限为主管税务机关,即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二、《管理办法》中有关报告表、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发到各基层局,纳税人可以领取使用也可在市局官方网站上下载打印。 三、每年年底,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局,并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四、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并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及建议。市局将根据总局《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市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操作规程。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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