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关于创造有利税收环境,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30
摘要: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关于创造有利税收环境,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创造有利税收环境,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建议,经会同市金融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服务民营企业融资的相关工作举措

  一是完善金融支持政策。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有关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津金局规范〔2019〕1号),进一步细化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实施《天津市法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考核实施细则》和《在津中资银行分支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监测评价实施细则》,把服务民营企业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重要内容之一,推动金融机构更好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二是推出金融服务“O2O”新模式。搭建线上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实现“银税互动”产品申请、审批、授信、放贷的“线上一站式”办理,推动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齐鲁银行天津分行、渤海银行天津分行、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在平台上线“银税互动”金融产品,截至目前,已为1723家小微企业授信9.16亿元。召开一系列银企对接会,企业在对接会上现场路演,向金融机构推介优质项目,达到了“推介项目、解决问题、资金落地、成果推广”的良好效果。

  三是创新推广金融产品。在2018年推出138项金融创新产品基础上,编制《天津市金融创新产品手册(2018)》,涉及供应链物流、金融科技大数据、知识价值、融资增信、循环融资、三农服务、自贸区创新七大类,并在全市推广应用,直指企业融资痛点。2019年又新推出“知识产权质押+回购”、保税仓单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52个。

  四是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召开全市百家科技型企业上市工作动员会,实施《推动天津上市公司五年突破百家的工作方案》,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天津)基地,通过科创板上市专题培训会、体验式培训等方式营造企业上市浓厚氛围,深入开展一对一服务,推进企业上市工作。2019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6家,其中,“赛诺医疗”是我市首家科创板上市企业,“久日新材”在科创板上市,首发募集资金18.54亿元,是2010年以来我市境内上市最大规模IPO;“康希诺”在港交所首发上市,“明大嘉和”在纳斯达克上市;“三六零”“招商公路”2家行业龙头类上市公司迁址我市。

  二、税收政策服务民营企业融资情况

  一是用好用足现行税收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金融机构、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取得的补贴能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上述政策发布后,税务部门一直高度关注,全面贯彻落实,为民营企业融资做好税收政策支持服务。

  二是简化享受政策手续。为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享受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自行填报享受,无须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再报送。

  三、税收法制服务民营企业融资情况

  建议中指出,对“不以避税和骗税为目的,客观上未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的贸易融资行为,不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行政处罚”。税务部门对于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对拟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稽查案件,需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进一步从制度设计上保障对待此类案件审慎研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建议中指出,对“贴现行为不按视同销售征收利息所得税,减少企业对贴现方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目前,企业通过将“预收账款”“存兑汇票”贴现,支出的利息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贴现行为发生在居民企业之间,则不存在代扣代缴问题,如发生的一方为非居民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建议中指出,“利用企业出口退税数据作为授信基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相关规定,出口退税全程电子化,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压缩退税时限,根据税务部门2月份办理情况显示,平均退税进度在8个工作日以内。税务部门今后将持续落实出口退税限时办结制度,如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有需要,税务部门将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做好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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