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6]279号 1996-11-25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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