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税规[2024]3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1-27
摘要:对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设置过渡期。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按16%执行,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13%执行,2029年1月1日起按10%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财税规〔2024〕3号         2024-11-27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财政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授权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以《办法》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确定,按照《吉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对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设置过渡期。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按16%执行,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13%执行,2029年1月1日起按10%执行。

  三、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其他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试点期间,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我省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季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六、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省内跨区域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取用水量,向调入地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我省内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市(州)和县(市)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批准后执行。

  七、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无法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同等规模、同行业类型纳税人的取(排)水量核定,或采用其他方法科学合理核定取(排)水量。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取得取水许可证,在此期间缴纳水资源税按正常标准适用税额执行;到期未取得的,其在2024年12月1日起发生的取用水全部视同超计划取用水,按照超计划取用水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全部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九、水资源税开征前预缴和欠缴的水资源费,按原标准、原渠道退还和征缴。

  十、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3〕16号)规定的资源税分享方式,水资源税由省与市县按5:5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改革前保障水平。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因改革形成的财力损失由省财政通过结算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经费暂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相关人员安置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另行研究。

  十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291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分成比例及缴库程序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640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将上述事项向同级政府汇报,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数据共享、政策解读等工作。

  税 屋附件:吉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7日

关于《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吉林省《通知》重点对国家《办法》授权省级确定事项、收入分配体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01.吉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是什么?

  《办法》将全国各省划分成7个档次,对每档分别设定不同的地表水、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吉林省与陕西、宁夏、辽宁、黑龙江同档,执行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0.3元/立方米,地下水0.7元/立方米。同时规定,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0.008元/千瓦时,原则上不高于费改税前水平;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特种取用水等情形要从高确定税额。按拟定的各项税额综合测算,吉林省具体分行业标准为:

  (1)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地表水0.28元/立方米、地下水0.5元/立方米。

  (2)特种取用水。地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4元/立方米。

  (3)其他行业。地表水0.35元/立方米,地下水0.76元/立方米。生产纯净水按其他行业税额标准执行。

  (4)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0.002元/千瓦时。其他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其他行业取用水税额标准执行。

  (5)水力发电取用水。大型企业0.008元/千瓦时,中型企业0.002元/千瓦时,小型企业0.001元/千瓦时。

  (6)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根据从高确定税额原则,按正常地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7)疏干排水。回收利用的0.05元/立方米;未回收利用的0.25元/立方米。

  (8)水源热泵取用水。回灌的0.03元/立方米;未回灌的0.76元/立方米。

  (9)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情形。①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3倍税额标准征收。(未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取得取水许可证,在此期间缴纳水资源税按正常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到期未取得的,其在2024年12月1日起发生的取用水全部视同超计划取用水,按照超计划取用水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全部取用水的水资源税。)②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和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用水情形外,对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2倍税额标准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20%至40%(含)的,超过部分按3倍税额标准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4倍税额标准征收。

  02.吉林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是如何设定的?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设置过渡期,2024年至2026年为16%,2027年至2028年为13%,2029年及以后为10%。

  主要考虑:(1)符合国家政策要求。2023年,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到2025年,我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住建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分为两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我省属于应控制到10%的一级评定标准地区;(2)发挥合理漏损率的正向引导作用。通过设置过渡期,逐步降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既缓解因改革试点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又能鼓励相关企业加强管网维护改造、加大节约用水和打击违规取用水行为,体现水资源税改革节水导向。

  03.吉林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的水资源税计征采取什么方式?

  《办法》规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我省拟平移原水资源费计征方式,对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对循环式火力发电等其他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04.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有那些减免税政策?

  试点期间,对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主要原因:为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在税收政策上予以支持保障。

  05.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费改税前,我省对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费,改革后,对该情形继续免征水资源税。

  06.水资源税到哪里缴纳?

  (1)我省水资源税在取水口所在地缴纳。

  (2)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市(州)、县(市)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批准后执行。

  07.水资源税的缴纳期限是什么?

  我省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季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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