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15
摘要: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内调整为15日内,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月(或季)后的次月1-15日;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4月1-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0月1-15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08-15


  鉴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陆续调整为次月15日内,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统一纳税申报期限,现将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仍按各县(市)地税机关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内调整为15日内,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月(或季)后的次月1-15日;

  (二)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4月1-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0月1-15日;

  (三)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年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每年4月1-15日。

  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229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