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以前年度奖金如何财税处理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纪宏奎 人气: 时间:2021-08-13
摘要:一般来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在个人所得税上,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因此补发的奖金只能算作实际发放年度(月度)的工资性收入,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预扣预缴个税;同时,在2021年12月31日前满足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一般来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由此可见,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原则为“收付实现制”,属于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形。由于以前年度没有“预提”应发的工资奖金,或者是预提但未实际支付,所以不能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而只能在实际补发的年度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一律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该种方法下,是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对于变更前按照原有会计政策进行的会计处理,一概“既往不咎”。因此,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奖金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重要性原则,不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有重大影响的,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补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2、补发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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