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要区分几个不同业务情形

来源:南京地税 作者:南京地税 人气: 时间:2013-09-26
摘要:从平邮到快递,从固定电话到智能手机,从拨号上网到光纤宽带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邮电通信业的经营方式,业务范围也驱于多样化。然而经常有纳税人因不熟悉政策导致在纳税申报时出错...

       从平邮到快递,从固定电话到智能手机,从拨号上网到光纤宽带……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邮电通信业的经营方式,业务范围也驱于多样化。然而经常有纳税人因不熟悉政策导致在纳税申报时出错。本期《南京税务》将向你介绍具体邮电通信行业的经营范围,及营业税的相关政策。
  
  快递业务: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  
  南京市某物流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今年7月份,该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在取得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增加了包裹快递服务。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认为,快递业务属于物流业的一种,2012年10月份江苏进行“营改增”试点后,随着物流业划入增值税范围,快递业务也应该缴纳增值税。因此,在8月份申报税款时,该企业将快递业务营业额并入到了普通货运业务进行了增值税申报。而税务人员却指出,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即快递业务适用3%的低税率,而不是5%的税率。属于“邮电通信业”的快递业务,是指从事快速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不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以外的其他物品。同时,根据江苏“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政策规定,对2012年10月份“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的新办或新增快递业务范围的纳税人,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且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所列快递定义的业务,仍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根据这两条规定,该物流公司应当补办营业税申报手续。
  
  在工作中,税务人员发现有不少纳税人在申报营业税时简单地凭“快递服务”这几个字就认为快递业务属于服务业,而错按5%的较高税率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日常申报中如果存在误按5%的服务业税率多缴纳了营业税的情形,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电信业务:税率因纳税人资质而不同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两种。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共公网络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的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则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根据相关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其它未经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按5%的营业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移动通信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中该公司主要负责浦口区域内的“校信通”市场的开发、“校信通”短信的发送和维护。税务人员解释,该信息科技公司虽不是电信企业,但持有江苏省信息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所以“校信通”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该公司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校信通”短信服务业务应当计算每月与移动公司结算分回的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预存话费送手机:开票方式影响缴税  
  某电信公司为了吸引客源,近日推出预存话费送手机促销活动。只要客户在电信公司预存5000元话费,就获赠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该公司财务对于如何缴税和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所疑问,故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指出,按照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赠送手机行为应视同销售。但“预存话费送手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这一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应缴纳营业税。
  
  不同的开票方式,缴纳的营业税也有区别。如果电信公司将预存话费与赠送手机分别开票,需就营业额5000+3000=8000元并按照邮电通信业3%税率,其应纳营业税款为8000×3%=240元。如果电信公司在开具发票时注明收取手机款3000元及话费折扣余额2000元(5000元打四折),且以后每次结算话费时都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样一来,可按“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属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应缴纳营业税3000×3%=90元;同时,因“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的规定,提供电信劳务服务营业额为2000元,应缴纳营业税2000×3%=60元,所以第二种情形缴纳营业税共计90+60=150元。
  
  公用电话业务:分三种情形缴纳营业税  
  虽然手机作为现代通讯工具已经普及,但公用电话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的舞台,南京六合某个路段的“移动话吧”就是一家以公用电话为主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何先生和当地的邮电部门签订了合同,“移动话吧”取得的话费收入全部上缴邮电局,何先生的利润则来源于邮电部门给予的劳务费用。看似过程简单,但是不同的费用如何计税?怎样进行正确的申报?保险起见,何先生咨询了当地的税务部门。
  
  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即公用电话亭,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上述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自办的情形下,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委托代办公用电话业务时,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兼办公用电话业务的,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
  
  根据上述政策,何先生所经营的“移动话吧”属于委托代办公用电话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项目申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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