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期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广州地税 作者:广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2-04
摘要:又到了一年一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的时间窗口了,近日有市民咨询,如果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就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

又到了一年一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的时间窗口了,近日有市民咨询,如果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就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2万元年所得缴税详解
<上海金融报                李建 盛高>

  从2008年 1月起,2007年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将进入新的个税申报期。作为纳税人,该怎样确定自己是否达到了12万元年所得的申报标准?纳税人是否可以早做打算进行合理避税呢?

  12万元收入咋算
  “年所得12万元”究竟包括了哪些收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

  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炒股炒房收益如何计算
  在这些所得中,还要进一步详细解释的是“财产转让所得”项,主要包括炒股和炒房的收益。

  案例1某人在2007年炒股,买进2次股票,分别为10万元和8万元,后将这些股票分别卖出一半,相对应地获得12万元和6万元。那么,他的年度盈利就是(12-10/2)+(6-8/2)=9万元,其他没卖掉的股票暂时不计算,等待以后实现盈利或亏损时计算在当年所得中。如果这9万元加上他的其他收入超过12万元,就需要去申报并填写在表格中。

  案例2某人2007年将一套房产转让,价格为48万元,此时有两种情况发生。一是他有两次交易的价格证明,那就按照卖出价和买入价的差价据实计算收入;另一种情况是他在缴纳税费时称自己的发票遗失,由于缺乏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收取了1%即4800元的个税。那么当他填写申报表时,就按照前文所述的有关规定,以1%、2%、3%的税率分别对应5%、10%、15%的收入,他卖这套房的收入就是48万×5%=2.4万元。假如此人当年其他收入总数超过9.6万元,他就必须去填写纳税申报表了。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