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06-09 税屋提示——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三、[条款废止] 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附件2),并分月填写数据。 [条款废止]本条“责令认定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责令认定期限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表》或《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表》,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rar 1.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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