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监督对象问题 这里强调的是“本级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市局仅审理市局稽查局查处的案件而不是审理的案件。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缴纳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这里的稽查局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法理上,县局稽查局是有独立的案件检查、审理、处理、执行的权力的。我省现行征管模式实施集约稽查,县稽查局查处10万元以上案件交由市局稽查局审理,这作为稽查模式的探索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将市局稽查局审理的县局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移交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就会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本意相违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就是一级税务局对本级所属稽查局稽查工作的一种事中监督行为,是为了重大的税务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慎重的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如市局审理县局稽查局查处案件,就违背了本级监督原意。其次,从审理工作量和工作效率来看,市局审理机构无力承担全市范围内各县局稽查局查处的达标的重大税务案件。再次,存在责任承担的问题。如果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委员会审理了县局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即使执法文书是以县局稽查局名义作出,纳税人如对审理决定不服,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二十九条规定,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省局就会收到更多以市局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市局要疲于答辩,牵扯巨大工作量。因此,这里明确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仅受理本级稽查局查处的案件。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问题 (二)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是指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涉及案件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须以税务机关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定性为依据而进一步追究案件当事人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的案件。例如,某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否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不包括仅向税务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案件。对移送涉税线索的案件,税务机关查实后仅需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检查结果即可,但检查发现涉嫌犯罪,拟移送公安机关的除外。 (三)目前稽查部门涉税移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提前介入。即检查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即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时尚未下达税务处理、处罚文书;一种是查实移送,对一个案件检查、审理结束后,涉嫌犯罪的,例如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等,移送时通常出具税务处理、处罚文书。对第一种情形,暂不移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待公安机关查实后,需要税务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的,再移送。第二种情形需移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受第十条前四项案件范围的限制,由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审理委员会主任自主把握。 四、关于听证的问题 五、部门审理职责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案件涉及具体业务及政策适用等问题,由该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主导审理意见”。是为了解决一旦各成员单位在某些政策适用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以主管业务部门意见为权威,主管业务部门应当承担确保政策正确理解和适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由成员单位中政策对应部门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国税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是为了解决政策请示到底是由法规、稽查还是政策对应部门负责扯皮打架问题。由政策对应部门进行政策请示更有效率、更权威、沟通更方便,避免因工作不对口上级不回应而影响工作。 六、具体协调操作问题 七、文书使用问题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事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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