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2]7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05
摘要: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企事业单位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各种集资费、报装费、砰户费、增容费、基金等初装费性质的各项费用(供电工程贴费除外),一律比照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78号        2002-04-05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企事业单位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各种集资费、报装费、砰户费、增容费、基金等初装费性质的各项费用(供电工程贴费除外),一律比照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五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