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的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0-19
摘要:出地环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项目建成后进行房产分割、分别初始确认不征收增值税;销售环节,非房开企业分得房产属于旧房,房开企业分得房产属于开发产品。

合作建房的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前言

  合作建房(本编所讨论的“合作建房”为狭义的“合作建房”,即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方共有,并后续开发联合报建)合作建房,是开发商在土地实施“招、拍、挂”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

  但由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并未对“合作建房”的规定细化,仅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实务中对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仍然存在多种执行口径,接下来我们就结合案例来看看合作建房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的几种常见观点。

  案例背景

  八戒公司(房企)与悟空公司(房企)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共同开发西游房地产项目,悟空公司主要出资金实施项目建设,八戒公司(房企)则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投入该项目,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建成后八戒公司分得30%的房产,悟空公司分得其余房产,全部用于销售。假设八戒公司土取得地成本为20000万元(公允价值50000万元),占地面积5万方,其中八戒公司分得房产占地2万方,西游房地产项目拟修建总建筑面积15万方,分房时的平均销售单价为1万元/平方米。

  土增税处理观点一

  “以物易物”

  对于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的,应该确认视同土地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即八戒公司出地环节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000*(5-2)/5=30000(万元)。销售环节,八戒公司以实际销售收入确认收入,原分回房屋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为房屋取得成本,按转让旧房屋及建筑物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应分别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即悟空公司土增清算时,应确认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45000(150000*1*30%)万元的换出房产的视同销售收入+销售环节正常确认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150000*1*30%=4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剩余70%房产对应的建设成本,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与此观点一致的地方性文件是《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续二)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70号)。

  土增税处理观点二

  对于出地方,出地环节不视同销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销售环节,以实际销售收入确认收入,并将合作建房时转让出的土地历史成本调整为房屋建造成本,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即八戒公司出地环节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销售环节应确认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4.5万方房产的实际销售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20000*2/5=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0000*3/5=12000(万元),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出资方,分房环节不视同销售,免征土地增值税,将分出房产对应的建设成本转为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销售环节正常确认收入,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即悟空公司分房环节免征土地增值税;销售环节应确认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10.5万方房产的实际销售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4.5万方房产的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10.5万方房产的建设成本,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与此观点一致的地方性文件是《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21号)(已被废止)、《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

  土增税处理观点三

  对于出地方,在土地变更共有环节,免征土地增值税;分房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再销售环节,将分回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适用旧房转让相关土地增值税规定。即八戒公司出地环节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销售环节按照旧房转让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出资金方,分房环节不视同销售,免征土地增值税,将分出房产对应的建筑安装成本转为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销售环节正常确认收入,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即悟空公司分房环节免征土地增值税;销售环节应确认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10.5万方房产的实际销售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4.5万方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10.5万方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与此观点一致的地方性文件是2019年度重庆税务局出版的《财产行为税管理手册》。

  土增税处理观点四

  出地环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项目建成后进行房产分割、分别初始确认不征收增值税;销售环节,非房开企业分得房产属于旧房,房开企业分得房产属于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合作建房,以项目整体为清算对象归集扣除项目、计算单位面积成本,依据各方对外转让开发产品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即八戒公司出地环节、悟空公司分房环节都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销售环节都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按照西游项目整体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八戒公司支付的土地成本2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悟空公司的建设成本),并加计20%计算单位面积成本。

  与此观点一致的地方性文件是2021年度重庆税务局出版的《财产行为税管理手册》。

  小必总结

  小必认为观点一的做法正常征税,不符合48号文的精神,而观点二三四存在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没有违背48号文的精神。而观点四使得房开企业合作建房双方扣除成本统一,相对二三观点更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看到土地增值税目前存在的上述观点,可见全国各地对房产的分配涉及的税费处理一直都未有过统一的意见,甚至有很多自相矛盾的文件和做法。土增有规定的情况下都有如此多处理方式,在增值税(营业税有相应规定,但是否可以沿用处理方式未有文件规定)和企业所得税上并没有单独就“合作建房”作出规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又该如何呢?

  小必提醒

  小必提醒重庆市2021年最新的执行口径,房开企业与非房开企业合作建房,以房开企业为清算主体,归集成本包括非房开企业发生的土地成本、以及在联建协议明确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而非房开企业分得房产属于旧房(分房自用不征土地增值税),则可将成本尽量归集到房开企业分得房产。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宋佳
 



  2019年7月的解析——

以土地合作建房,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是一种模式也是一种市场需要,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一定的难度,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那么,合作建房在土地增值税缴纳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例

  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呢?

  嘉兴公司(非房地产企业)与庆丰房产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嘉兴公司提供一块2018年5月取得的3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由庆丰房产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综合办公楼。

  办公楼建成后,各按50%的面积分房。分房后,嘉兴公司将所分得房产全部用于企业办公使用,而庆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分房产全部对外出售。

  那么以土地合作建房,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解析

  根据以上案例,结合相关政策,嘉兴公司在与庆丰公司合作建房时,土地转让到合作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所分得房产有于办公使用,也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庆丰公司将建成后所分得的房产进行出售,在出售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缴纳土地增值税。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可能要复杂得多,要涉及到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发票开具等一系列问题,其实可操作性并不强。

  来源: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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