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598号 2003-12-22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冀国税函[1999]185号)第三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调整为: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减免税审批台帐,加强对此项审批工作的管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冀国税函[1999]239号)第三条“……石家庄市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审批管理,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调整为:石家庄市国税局涉外处办理退税审批后,送交同级退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三、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68号)第一、二条后调整补充为:财产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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